自证其罪权的适用

科技作者 / 花爷 / 2025-04-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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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PAO,  我是。与某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公司有关联。不幸的是,这类行业的异常现象最近上了头条,舞会要求政府下令

  

  亲爱的PAO,

  我是。与某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公司有关联。不幸的是,这类行业的异常现象最近上了头条,舞会要求政府下令这些公司停止运营。对业主、官员和工人提起了刑事诉讼。一些人作为证人收到了传票,而另一些人则被指控犯有某些罪行。我的问题是:假设我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人收到传票,或者被牵连为某一罪行的被告,我是否可以援引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不遵守传票?或者,我可以行使特权不回答任何针对我的问题吗?

  Jestino

  亲爱的Jestino,

  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三条第17节规定了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它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与此相关,2000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第1节(e)项规定,被告人在审判期间的权利之一是“免于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

  可以援引这项权利的人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普通证人或被告。2006年6月8日,在副大法官Minita Chico-Nazario的主持下,Rosete等人诉Lim和Lim, GR 136051一案的声明具有启发性:

  “在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每个提供证据的人,无论是自愿的还是在传票的强迫下,都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权利是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它保证证人,无论他是否是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特定的犯罪问题,即,一个问题的答案有可能使他犯有某种罪行。然而,只有当特定的问题,在性质上是有罪的,实际上提出证人时,权利才能被要求。它不能在任何其他时间要求。它没有赋予证人无视传票、拒绝在指定时间出庭或完全拒绝作证的权利。收到传票的证人必须服从传票,按要求出庭作证,宣誓并回答问题。只有当一个特定的问题被提出时,他才可能因某种罪行而被指控,他可以根据宪法的保障拒绝回答。”

  最高法院更进一步说:

  “被告与普通证人享有不同的保护。”根据《法院规则》,在所有刑事检控案件中,被告除其他外有权-

  “(一)免除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二)为自己作证;但是,如果他自愿作证,他可以像其他证人一样接受盘问;但是,他的疏忽或拒绝作为证人,不应以任何方式妨碍或用来控告他。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免于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是指在他作为被告或被告之一的刑事案件中,不能强迫他作证或提供证据。即使法院发出传票或其他程序或命令,也不能强迫他这样做。他既不能被要求为控方作证,也不能为同案被告作证,甚至不能为自己作证。换句话说,与普通证人(或民事诉讼中的一方)不同的是,普通证人可能会因传票而被迫作证,只有在向他提出特定的刑事问题时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完全拒绝作证。他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宣誓,回答任何问题。x x x”(加下划线)

  把这个决定应用到你的情况中,普通证人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并不是绝对的。该权利不得被用来无视传票或拒绝出庭。只有当证人被问及一个需要自证其罪的回答的特定问题时,证人才能要求这种特权或根据宪法保证不自证其罪而拒绝回答。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相比,他或她可以直接拒绝出庭作证,也可以完全拒绝作证。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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