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幼儿园教师因踢踹4岁女童被判4天监禁

护肤作者 / 花爷 / 2026-01-0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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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一名前幼儿园教师因在教室踢踹一名四岁女童,于周二(8月19日)被判处四天监禁。  阿拉梅卢·帕拉马古鲁之所

  

  新加坡:一名前幼儿园教师因在教室踢踹一名四岁女童,于周二(8月19日)被判处四天监禁。

  阿拉梅卢·帕拉马古鲁之所以发怒,是因为她认为坐在地上的女孩差点绊倒她。

  这位57岁的新加坡人此前已承认一项根据《儿童与青少年法》虐待儿童的指控。

  为保护儿童身份,涉事幼儿园及受害者姓名均不得公开。

  新加坡幼儿发展署(ECDA)负责监管本地幼儿教育领域,该机构告诉亚洲新闻台,幼儿园在调查此事后已立即暂停该教育工作者的职务。

  “该教育工作者随后辞职,自此未再于幼教领域工作,”声明中补充道,她已被禁止从事幼教工作。

  事发经过

  去年4月2日,阿拉梅卢——在校被称为“梅卢老师”——负责幼儿园一年级班级。

  上午约11点55分,她消毒了幼儿床垫并将其摆放在地板上,准备让孩子们午睡。

  她指示一组学生,包括受害者,从教室角落移开,以便放置床垫。其他学生移动时,受害者仍坐在地板上。

  阿拉梅卢将一张床垫移至角落後,转身时感觉差点被孩子绊倒,尽管她并未真的绊倒或摔倒。

  愤怒之下,她用力踢了女孩的右小腿,同时斥责并吼叫让她坐好。即使孩子因疼痛抱住她的右腿,她也没有理会女孩。

  当晚,母亲来接她时,女孩告知了此事。母亲看到女孩腿上的瘀伤,立即与其他老师沟通,因为阿拉梅卢当日已下班。

  老师们表示次日会向园长反映。母亲当晚即报警。

  女孩在竹脚妇幼医院检查出1厘米乘1厘米的瘀伤,获两天病假及一些药膏治疗。

  调查中,阿拉梅卢被问及是否对女孩做了什么时,称不记得发生了什么。她说“无意识中”,她的脚可能碰到或接触了女孩的腿。

  视力不佳导致害怕被绊倒

  量刑辩论中,副检察官Timotheus Koh寻求五至七天监禁。

  阿拉梅卢的律师、来自Tembusu Law的Jonathan Wong提议罚款或罚款加行为保证。若法院认为应监禁,他请求不超过五天。

  Wong先生求情称,对孩子使用的力道不大,阿拉梅卢的反应是本能,无预谋或计划。他辩称,罪责时间仅如她反应般短暂。

  他还说,当事人因青光眼一眼失明,另一眼部分视力。青光眼是视神经受损导致视力逐渐丧失的眼疾,未治疗可致盲。

  “辩护方认为,阿拉梅卢视力差使她高度谨慎、害怕被绊倒,导致(加剧的)警觉意识,”Wong辩称。“因此,阿拉梅卢因恐惧和视力障碍对此情况反应过度。”

  他补充说,当事人在幼教行业约30年,记录清白:“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如今悲哀地成为最后一次——她与她毕生奉献服务的人群及社区发生互动的事件。”

  检方回应称,阿拉梅卢的视力障碍不影响其自控和克制能力。

  Koh先生指出,障碍本应增加她对另一弱势者的同理和理解,但本案中“并非如此”。

  同样,针对阿拉梅卢漫长职业生涯的论点,Koh说这显示被告并非年轻或不成熟的看护人。作为经验丰富的教师,她应知需控制挫败感,不可对孩子动手。

  他辩称,不判监禁可能“传递错误信息”。

  “此案罚款将只是轻惩,传递的信息是踢孩子可付罚款,尤其当孩子如此年幼且你受(委托)照顾而非伤害她时,”Koh补充道。

  法官判短刑期理由

  地方法官Koo Zhi Xuan量刑声明中称,教师虐待儿童违背个人及职业信任,通常需重判。

  “同时,法院认可幼儿园教师责任重大,常需同时照顾多名儿童。

  “在此高压环境中,挫败或疲劳可能导致瞬间判断失误,”他补充。

  尽管这不能原谅虐待儿童,但法院应确保刑罚反映伤害严重性,同时以“人性化考量”调和罪行及罪犯情况。

  他指出,阿拉梅卢犯罪前处境不易,因她似独力管理约15名学生班级。

  短时间内,她需看管学生、发出指令,同时消毒和安排床垫。

  他说,她对受害者未遵从指令感到挫败或愤怒“可理解且人之常情”。然而,情绪不成为其行为理由。

  法院还考虑行为孤立、受害者仍能向母亲投诉、伤势不在身体脆弱部位或不严重。

  即便如此,法官不同意辩护称阿拉梅卢罪责属最低范围。

  “若被告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较轻或更关键的是,踢后立即关心而非无情斥责吼叫,我或认为罚款足矣,”Koo法官说。

  “无此因素,我得出结论——非无困难——本案合适判决为短期监禁四天。”

  虐待儿童罪,阿拉梅卢或面临最高八年监禁或最高8000新元(6230美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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