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拿督斯里纳吉的辩护团队辩称,在高等法院审理的一马发展公司(1MDB) 22.8亿令吉案中,控方证人提供了前后矛盾的证据,指控拿督斯里纳吉。
纳吉布的代理律师Wan Azwan Aiman Wan Fakhruddin表示,前一马公司首席执行官Mohd Hazem Abdul Rahman的证词不一致和矛盾,使他成为不可信和不可靠的证人。
旺阿兹万进一步表示,作为控方第10位证人的莫哈齐姆,故意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隐瞒一马公司的财务损失,并在确保该公司被终止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法官大人,事实上,Mohd Hazem承认曾努力阻止KPMG发现一马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他承认,包括他自己在内的高级管理层参与了操纵财务文件和隐瞒关键信息以掩盖重大损失的行为。
旺阿兹万周一在这里表示:“关于用德勤战略性地取代毕马威,Mohd Hazem承认,取代毕马威的决定是战略性的,目的是引入更符合管理层指令的审计师,更不可能发现财务差异。”
他在控方审判结束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辩方进一步提出,第47位控方证人,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分析师Adam Ariff Mohd Roslan的证词也不应被采纳,因为他既不是事实证人,也不是专家证人。
“亚当·阿里夫不是事实的证人,因为他的证据不是来自他自己的感官知觉或交易发生时的第一手观察。他没有第一手资料,也没有在调查此事中发挥任何作用,这将使他有理由被传唤为证人。
“他不能就调查是如何进行的、文件是如何获得的等问题作证。辩方提出,亚当·阿里夫不具备任何特殊知识,不能使他作为证人的意见在法庭上被采纳。”
万阿兹万表示,证人本人证实,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资金追踪分析,只是表明这件事不需要专业知识。
“他(亚当·阿里夫)也承认他的分析只依赖于调查官员提供给他的文件,”万·阿兹万说。
现年71岁的纳吉布面临25项指控,其中4项是滥用职权,据称为他带来了22.8亿令吉的经济利益,21项是洗钱,涉及同样数额的资金。
这四项滥用权力罪名是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MACC)第23(1)条文制定的,该条文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和罚款,最高可达贿赂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纳吉被控的21项洗钱罪名,是根据《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万令吉及监禁5年,或两者并罚。
法官Collin Lawrence Sequerah将于周二(10月1日)继续聆讯。
×